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城法少刑初字第16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绰号“阿大”,男,1969年出生。2002年12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原广东省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8年4月15日刑满释放。2010年1月22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0年2月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吕某,男,1972年出生。2002年6月13日因犯盗窃、销售赃物罪被原广东省南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3年1月31日刑满释放。2012年7月16日因盗窃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2012年7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8月14日被送强制隔离戒毒。上列二被告人于2013年4月3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均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被告人傅国荣,绰号“高佬”,男,1971年出生。2012年7月18日因盗窃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3年4月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次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1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对其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李锡洪,绰号“阿狗”,男,1973年出生。2012年7月16日因盗窃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2013年2月4日因吸毒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19日被送强制隔离戒毒。2013年4月3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日被取保候审,次日,被责令社区戒毒,同年7月11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对其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3)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吕某、傅国荣、李锡洪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凌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吕某、傅国荣、李锡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谢某、吕某驾驶五菱牌面包车来到佛山市禅城区仁寿寺,盗走被害人黄某的红棉树盆栽一盆。后二人将盆栽卖至中山市小榄花卉市场。卖得人民币800元,赃款平分。2013年3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谢某、吕某驾驶上述面包车再次来到仁寿寺,盗走被害人李某的松树盆栽一盆。后二人将盆栽卖至中山市小榄花卉市场,卖得人民币800元,赃款平分。2013年3月31日2时许,被告人谢某、吕某、傅国荣、李锡洪驾驶上述面包车来到佛山市禅城区石湾工农路27号海鸥陶瓷厂外,翻墙进入厂内,盗走佛山市赛纳陶瓷有限公司的价值人民币3200元的蓝釉大鼓墩(底座)1个、蓝釉花盆、鼓墩若干,并在搬运过程中失手打碎价值人民币5300元的蓝釉大花盆1个。后由被告人谢某、吕某将盗得的赃款卖至中山市小榄花卉市场,卖得人民币2600元,赃款平分。2013年4月3日5时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铁路新村抓获被告人吕某和谢某,缴获作案工具面包车。同日,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普澜路榕亭里1号601房抓获被告人傅国荣、在佛山市禅城区大观街抓获被告人李锡洪。另查明,在审理中,被告人傅国荣、李锡洪向被害人佛山市赛纳陶瓷有限公司各赔偿了损失人民币1200元(该款暂存本院)。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吕某、傅国荣、李锡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李某、佛山市赛纳陶瓷有限公司员工周某的陈述,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情况说明,被告人谢某、吕某、傅国荣、李锡洪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现金缴款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吕某、傅国荣、李锡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谢某、吕某参与盗窃3次,盗得财物共价值人民币10100元(其中5300元未遂),数额较大;被告人傅国荣、李锡洪参与盗窃1次,盗得财物共价值人民币8500元(其中5300元未遂),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谢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有犯罪前科,被告人吕某、傅国荣、李锡洪均亦曾因盗窃被行政处罚,仍不思悔改,应予严惩。四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傅国荣、李锡洪在审理中各交来赔偿款人民币1200元,对被告人傅国荣、李锡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傅国荣、李锡洪犯罪情节较轻,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居住的社区也不致有重大的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傅国荣、李锡洪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吕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傅国荣、李锡洪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3日起至2014年8月2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3日起至2014年7月2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傅国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被告人李锡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五、被告人傅国荣、李锡洪交来的赔偿款人民币共2400元发还被害人佛山市赛纳陶瓷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李咏梅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艾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