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杨执字第00159-2号申请执行人史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白某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杨民初字第002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偿还申请人借款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并承担执行费1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已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完毕,执行费亦执行到位。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杨民初字第002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建鹏
审判员 张艳萍
审判员 王西江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陈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