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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执字第00159-2号

史某某与张某某、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09-25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史某某,张某某,白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杨执字第00159-2号申请执行人史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白某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杨民初字第002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偿还申请人借款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并承担执行费1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已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完毕,执行费亦执行到位。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杨民初字第002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建鹏

审判员  张艳萍

审判员  王西江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陈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