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嘉善刑初字第55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甲。因本案于2013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辩护人万灵龙。被告人沈某乙,绰号“沈碧”。因本案于2013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辩护人沈小华。被告人沈培明,绰号“大牛”。2007年3月因犯抢劫罪被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被告人沈某丙。因本案于2013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3)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沈培明、沈某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邱剑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沈培明、沈某丙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份至2013年2月初,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在被告人沈某甲开设的位于嘉善县天凝镇杨庙农贸市场北侧活杀爆鱼店二楼内,多次组织不特定人员以“牌九牌”、“筒子二八杠”等方式进行赌博,由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负责收取窑花,并安排被告人沈培明负责触角,被告人沈某丙负责为参赌人员提供茶水、做饭,偶尔收取窑花和望风,赌场另有其他工作人员负责望风等。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约51000元。被告人沈培明自2012年11月中旬至2013年1月初参与期间,非法获利2000余元。2013年2月18日(大年初九)至3月19日,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丙继续以同样方式在上述地点开设赌场,以“二八杠”等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约15000元。另查明,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沈培明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沈某甲处扣押了人民币8400元、从沈某乙处扣押了人民币2530元、从沈某丙处扣押了人民币3630元。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关宝、董海根、朱国华的证言,现场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沈培明、沈某丙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共同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多次组织不特定人员赌博,非法抽头获利分别为人民币66000余元、51000余元,被告人沈培明、沈某丙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沈培明、沈某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培明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沈培明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丙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沈某丙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沈某丙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9日起至2014年11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沈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9日起至2014年7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沈培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9日起至2014年1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沈某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从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沈某丙处扣押的人民币折抵各自的罚金;继续向被告人追缴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陆平华
人民陪审员 丁金龙
人民陪审员 章小珍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陆颖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