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郯执字第1366-1号

孟凡林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09-29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勤强,杨建举,王连夫,张凡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郯执字第1366-1号申请执行人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春,理事长。被执行人徐勤强,男、1967年12月11日生,汉族,郯城县杨集镇,居民。被执行人杨建举,女、1964年2月15日生,汉族,郯城县杨集镇,居民。被执行人王连夫,男、1953年10月18日生,住址同上,居民。被执行人张凡林,男,1968年3月13日生,住址同上,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郯商初字第22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凡林在农业银行郯城支行杨集分理处的存款5033.6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田学栋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 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