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叠执字第140-4号
申请执行人:王初凤,男,汉族。
被执行人:桂林市思航货运部。
被执行人:张重礼,男。本院在执行王初凤申请执行桂林市思航货运部、张重礼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叠执字第1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文 华
审 判 员 胡 玮
代理
审判员 黄石慧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