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2068号原告赵明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建龙。被告鲁尧根。被告周欣。被告陶小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明华诉被告鲁尧根、周欣、陶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知原告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缴纳,亦未向本院申请要求缓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丁灿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陆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