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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镇骆民初字第53号

张某甲与张某乙、张某丙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05-21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镇骆民初字第53号

原告:张某甲

被告:张某乙,成年。

被告:张某丙

被告:张某丁

被告:张某戊

被告:张某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谭文博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代

书 记员  郑 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