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镇骆民初字第53号
原告:张某甲
被告:张某乙,成年。
被告:张某丙
被告:张某丁
被告:张某戊
被告:张某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谭文博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代
书 记员 郑 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