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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公执字第881-2号

上海制球联合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09-2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制球联合公司,郑友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公执字第881-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制球联合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吴家兆。被执行人郑友朋。申请执行人上海制球联合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郑友朋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4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郑友朋所有的相应价值12630元及利息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陶雪松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黄粤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