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公执字第881-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制球联合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吴家兆。被执行人郑友朋。申请执行人上海制球联合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郑友朋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4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郑友朋所有的相应价值12630元及利息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陶雪松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黄粤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