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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1719号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曹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719号原告曹某某,女,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曹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双全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白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