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719号原告曹某某,女,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曹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双全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白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