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1080号原告李某某。被告贺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延承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黄建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