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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执字第1286号

贾海亮、姚凯申请执行四川明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海亮,姚凯,四川明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1286号申请执行人贾海亮,男。申请执行人姚凯,男。被执行人四川明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姚凯、贾海亮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南部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13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姚凯、贾海亮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姜德道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黄 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