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1286号申请执行人贾海亮,男。申请执行人姚凯,男。被执行人四川明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姚凯、贾海亮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南部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13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姚凯、贾海亮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姜德道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黄 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