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江油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李再涛,女,汉族,生于1936年10月8日,文盲,住江油市中坝镇。委托代理人李春明,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26日,初中文化,住江油市中坝镇,系申请人李再涛次子。委托代理人刘江,男,汉族,生于1971年3月1日,初中文化,住江油市长城新村,系申请人李再涛女婿。申请人李再涛要求宣告李再贵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2008年地震后,被申请人到长子李春和家,2008年7月26日因小事发生了不悦,被申请人不告而辞。李春和发现父亲出走后四处寻找均无音信,2008年8月22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四年来家人到处寻找却无消息。为处理被申请善后事宜,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李再贵死亡。经查,李再贵,男,生于1933年12月15日,汉族,文盲,身份证号510721193312150010,云南省昆明市地调处退休工人。申请人李再涛和李再贵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养育了二子二女,1988年李再贵退休后将其户籍从昆明市迁入申请人李再涛所在地江油市,居住在江油市中坝镇解放路中段680号52幢2单元3楼3号。2008年“5.12”汶川大地震后,长子李春和将李再贵接至其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水文工程大队”家属区家中居住,2008年7月26日,李再贵离家外出未归,李春和四处寻找无果后向其所在单位保卫科报案,2008年8月22日向新繁镇派出所报案。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2年9月6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李再贵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李再贵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李再贵下落不明已满4年,其配偶李再涛向本院申请宣告其死亡,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李再贵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曹蓉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罗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