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0716号
原告:付俊书,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董浩忠,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宝丽,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红,男,出生年月日、职业不详。
被告:雷宏,女,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俊书与被告张红、雷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俊书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俊书撤回起诉。诉讼费12300元免交。
审判长 刘 彧
审判员 范合瑞
审判员 曹旭侠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霍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