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161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19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15日晚,被告人许某酒后驾驶浙C×××××号小型轿车从瑞安市飞云街道云周高旺村驶往仙降街道新安村方向,20时20分途经瑞安市仙降街道新河村教堂边地段时,被民警查获,并于20时45分被提取血样。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mg/ml。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贾某的证言、查获某、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涉案车辆照片、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周期内违法查询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共道路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5日起至2013年10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张坚键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薛远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