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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民初字第1651号

耿建锋与张家港保税区金月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03-10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耿建锋,张家港保税区金月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民初字第1651号原告耿建锋,男,1981年7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俊华,张家港市港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家港保税区金月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懂平,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建锋与被告张家港保税区金月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耿建锋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家港保税区金月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耿建锋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家港保税区金月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建锋撤回对被告张家港保税区金月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钱凌虹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马文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