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椒刑初字第647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因吸毒于2013年4月1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3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6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夏某某交一晚,被告人张某在台州市××新村××楼××楼出租房内容留胡某某、唐某、陈某吸食冰毒1次。2013年4月10日,张某在台州市椒江区××绿洲小区××楼××单××室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辨认笔录,证人唐某、苏某、陈某、胡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1次3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5日起至2013年9月29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项 瑛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杨丹瑞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