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行辖字第24号
原告:邹选英,女,196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委托代理人:韩林,广东恒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城区东城大道社保大楼,组织机构代码:45723264-5。
法定代表人:梁冰,该局局长。
第三人:东莞市钜胜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清溪镇重河村,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001347304。
法定代表人:林榜川。
原告邹选英诉被告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东莞市钜胜鞋材有限公司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因被诉行政行为发生在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辖区,且邹选英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由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便利于当事人参加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韦艳芹
审 判 员 尹河清
代理
审判员 叶俏珠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