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安民初字第79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行,住所地:江安县江安镇竹海大道517号、南外街1、3、5、7号。组织机构代码:67576466-6。法定代表人母玉华,副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品科,该行职工。被告程仕超,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桐梓镇。被告程仕刚,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桐梓镇。被告徐学红,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桐梓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行与被告程仕超、程仕刚、徐学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行以被告程仕超已偿还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易 渡
人民陪审员 倪映苇
人民陪审员 宋时友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