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2129号原告汪某某。
被告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3年9月3日原告汪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汪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袁 颖
审 判 员 李 进
人民陪审员 周 丽 平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何怡志(代) 来自:
原告汪某某与被告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2129号原告汪某某。
被告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3年9月3日原告汪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汪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袁 颖
审 判 员 李 进
人民陪审员 周 丽 平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何怡志(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