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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调执字第147号

执行案裁定书(011)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10-29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温泉支行丰城分理处,徐世臻,李月吉,张永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调执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温泉支行丰城分理处被执行人徐世臻被执行人李月吉被执行人张永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温泉支行丰城分理处与被执行人徐世臻、李月吉、张永金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执行责任能力,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即调执字第147号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学成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李尚爱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吕恒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