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初字第3549号原告石春蕾,女,汉族。被告宋艳波,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春蕾诉被告宋艳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一三年九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且无规避法律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春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石春蕾负担。
审判员 毛 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马慧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