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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谷城行非审字第0028号

谷城县国土资源局与廖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谷城县国土资源局,廖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谷城行非审字第0028号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辛仁堂,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廖某。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谷土资执法(2012)14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先,擅自在谷城县经济开发区刘家沟村5组占用土地新建房屋为由,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逾期后,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2012年12月17日作出的谷土资执罚(2012)14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因缺少法律根据,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国土资源局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平

审判员 陈会军

审判员 方正友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曹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