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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泉民一初字第01359号

马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11-12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某,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一初字第01359号

原告:马某某,女。

被告:吴某某,男。本院于2013年9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杨朝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杨朝升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任 坤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