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一初字第01359号
原告:马某某,女。
被告:吴某某,男。本院于2013年9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杨朝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杨朝升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任 坤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