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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常民初字第216号

王甲、王甲为与被告浏阳市××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与浏阳市××烟花制造有限公司、郑××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甲,王甲为与被告浏阳市××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浏阳市××烟花制造有限公司,郑××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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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衢常民初字第216号

原告:王甲。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冯×。

被告:浏阳市××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村。

法定代表人:蔡××。委托代��人(特别授权):王乙。

被告:郑××。

原告王甲为与被告浏阳市××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公司)、郑××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7月17日、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甲的委托代理人樊××、被告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乙、被告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甲起诉称:2012年1月22日晚上6时许,原告回常山老家过春节,在常山县××镇马车村下姜家门口按照烟花燃放注意事项的要求,燃放从衢州航埠镇河东大桥路71号雨水烟花爆竹经营部负责人被告郑××处购买的被告盛××公司生产的烟花。在燃放中因烟花存有质量问题,突然从边上炸膛,导致原告左眼被炸伤。事发后,原告被急送至常山县人民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救治。治疗六天后,在无明显好转的情况下又被送往上海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的损伤为左眼爆炸伤、眶骨骨折、眼球破裂伤、上睑下垂,经左眼球剜除、义眼植入、眼眶成形、下睑成形、疤痕切除等多次手术,先后住院四次,共计30天。目前原告伤情已好转,经杭甲皓司法鉴定所萧某分所鉴定,原告的损伤构成七级伤残。原告认为,其因烟花质量缺陷造成人身损害,被告盛××公司作为烟花生产者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郑××作为烟花销售者也负有赔偿义务。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6958.80元、残疾赔偿金276400元、误工费25080元、交通费与住宿费5000元、营养费与护理费2000元、义眼更换维护费2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等共计416338.8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盛××公司答辩称:1、原告起诉称其于2012年1月22日晚6时许燃放本被告生产的烟花时被炸伤,但证明此事实的证据不足,即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人身损害系燃放本被告生产的烟花所造成。2、本被告系具备合法生产资质的烟花专业生产企业,所生产的烟花均经过严格检验,系合格产品,不存在质量缺陷,不应当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3、如果原告在燃放烟花过程某受伤,那么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其受伤状况,可以认定其受伤的原因主要为燃放烟花操作不当,原告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原告要求产品销售者与生产者即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违反《产品质量法》和《侵权责任某》的规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及《侵权责任某》四十三条规定原告可以要求产品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产品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同时要求产品销售商和产品生产商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则无法律依据。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349条确定的产品责任纠纷案由中,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是分开独立的案由,即分为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因此原告必须对要求承担责任的主体进行选择,否则法院判决时无法明确责任承担主体。综上,本被告认为原告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郑××答辩称:本被告是经营销售烟花的合法主体,本案事故发生前原告确实到被告处购买过烟花,但难以确定原告就是被其从被告郑××处购买的烟花炸伤,原告的损伤与被告郑××无关,本被告不需要承担责任。原告王甲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销货清单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从被告郑××处购买烟花的事实。2、常山县人民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的病历各一份及医疗费(含挂号费)票据四十七张,用以证明原告受伤以后到相关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情况,共花医疗费56958.80元的事实。3、杭甲皓司法鉴定所萧某分所司法���定意见书及鉴定费票据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的损伤经鉴定评定为七级伤残及花甲费1200元的事实。4、2012年7月24日常山县公安局招贤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在燃放烟花时被炸伤左眼后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对该事故处警的事实。5、95518接报案登记表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发生损伤之后与经销商联系,经销商通过向生产厂家联系,由厂家向保险公司报案的事实。6、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出具的休息证明三份,用以证明原告经医院治疗后出院时医院建议原告休息9个月,及原告因伤误工330天的事实。7、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植入的义眼需5-8年更换一次的事实。8、以王丙��王甲为户主的居民户口簿各一本、杭乙芳亭园林某某有限公司某某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王甲系非农业户口,且在杭州居住经商,应适用城镇标准赔偿其损失的事实。9、本案所涉烟花的照片一张,用以证明事发后对所涉烟花进行拍照,燃放时烟花从边上炸膛的事实。以上证据经质证,被告盛××公司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该销货清单未加盖公章及签名,销货清单中的产品未注明系被告盛××公司生产,该销货清单与被告盛××公司无关,同时从该清单可以看出原告购买的烟花有不同品种,具体被哪个品种的烟花炸伤难以确定;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不能确定被告盛××公司生产的烟花炸伤原告,同时从就诊的病历上看原告的住址为浙江省××青石镇马车村,这与原告陈述的住址不一致;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原告的损伤是否由被告盛××公司生产的烟花炸伤不清楚,同时该鉴定意见书中原告的住址与其陈述的及病历上的住址均不一致;对证据4的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明看不出原告被谁生产的烟花炸伤,其中原告的住址与其他书证上的住址也不一致;对证据5的真实性有异议,其中显示的被保险人是河南的公司,与被告盛××公司的名称不一致,对关联性也有异议,该证据只能证明原告受伤后报过案,不能证明原告是被谁生产的烟花炸伤;证据6中的误工证明与原告计算的误工时间不一致,而且2012年12月4日出具的证明只能��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建议休息时间共226天加上住院33天,总共259天,而且该证明中所盖的医院病历复制专用章不能证明证明人的主体资格,应该出具原件;对证据7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该证明上盖的医院病历复制专用章不能证明证明人的资格,应该出具原件;对证据8中的营业执照副本认为是复印件,原告未提供原件,对其真实性无法核实,对以王甲为户主的户口簿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该户口簿显示原告王甲于2013年4月份才迁移落户在杭州,而本案发生于2012年1月,其于事发一年多后才迁到杭州,不能够证明案发前原告的居住情况,以王丙为户主的户口簿××住址与××其他书证××住址××矛盾,与原告迁来杭州的住址也��一致,说明这几年原告的住址不确定,该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在本案事发前的准确居住地,应以公安机关的登记为准;对证据9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该照片非事发现场拍摄,而是事后所拍,不能证明照片上的烟花炸伤原告,也不能确认照片上烟花的状况与事发时的一致。

被告郑××对原告提供的以上证据的质证意见与被告盛××公司的一致,并认可证据1的销货清单由其亲自开具。本院对原告王甲提供的上述证据审查后认证意见为:对证据1,因被告郑××自认该销货清单由其开具,故本院对原告于2012年春节前到被告郑××处购买过“88”等七种烟花的事实予以确认;对证据2显示的原告受伤后经相关医院治疗及花乙应医疗费的事实予以确认,经核实该47张票据中5张为挂号费票据共20元、37张医疗费票据共53382.70元、1张某眼费用发票3750元、4张某某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的门急诊医药费专用票据为预交金收据不作报销用,票据共计费用为57152.70元,但因原告以该组证据证明的医疗费、义眼费用的合计数额低于本院审核后的数额,故以原告请求的数额即56958.80元为准;对证据3,因被告未提出相反的证据,故对此予以确认;综合证据4、5、9,及致损烟花实物,并结合烟花燃放系短暂消逝的过程,燃放人很难记录损伤发生经过的客观实际,认定原告系被其从被告郑××处购买的销售产品名称为“88”的烟花在燃放时从边上炸膛后炸伤左眼,该名称为“88”的烟花由被告盛××公司生产,从燃放后的实物看存有明显的质量问题,即该烟花产品存有缺陷;对证据6,结合证据3予以确认;对证据7,因两被告对此有异议,且原告以此证明其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证据不足,故不予认定;对证据8,认为能证明原告居住生活在城镇,应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损失。被告盛××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被告盛××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盛××公司是一家烟花制造的合法生产企业的事实。2、烟花爆竹产品出厂检验抽样及检验记录单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盛××公司于2011年8月份生产的供应给浙江衢州烟花公司的烟花产品出厂前经检验合格的事实。3、烟花爆竹燃放说明与警示语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盛××公司生产的烟花产品贴有规范的燃放说明与警示语,告知消费者如何正确燃放烟花及燃放烟花时应该注意的事项的事实。以上证据经质证,原告王甲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并不能证明被告盛××公司生产的所有烟花都合格,而事实上被告盛××公司生产的烟花存有质量问题;对证据3认为不能证明被告盛××公司生产的烟花产品都贴有燃放说明与警示语,原告也是按照相应燃放要求燃放烟花,其自身并无过错。被告郑××对被告盛××公司提供的以上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被告盛××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审查后认证意见为:对证据1,因原告无异议,故对此予以确认;对证据2,认为不能以批次���品经抽样检验而认定整批次中无质量缺陷产品,原告的异议成立,故对该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予确认;对证据3,认为本案所涉的烟花上印有该燃放说明与警示语,但这与烟花本身存有质量问题在燃放中致人损伤无关,被告盛××公司不能以此免责。被告郑××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综上,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结合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2年春节前原告回常山老家准备过春节,在被告郑××开设在浙江省衢州市××航埠镇××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购买了“88”等七种烟花爆竹。2012年1月22日除夕当天18时许,原告在浙江省××青石镇马车村下姜家老家门口燃放名称为“88”的烟花,在燃放的过程某该烟花从边上炸膛,并炸��原告左眼。事发后,原告被送往常山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后又转至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等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经行左眼球摘除、植入义眼等手术。2012年12月21日,原告的损伤经杭甲皓司法鉴定所萧某分所鉴定,构成7级伤残。2013年6月25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诉请如前。庭审中,原告明确要求被告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郑××是否承担责任由法院判定。另查明,被告盛××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烟花类,包括组合烟花类(c)级、喷花类(b、c、d)级、吐珠类(c)级,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该公司的烟花产品取得在浙江省××内销售的备案。本案所涉的原告从被告郑××处购买的“88���烟花由被告盛××公司生产,烟花上表明的名称为“888”,系2010年7月生产的c级组合类烟花,该烟花在燃放时从边上炸膛。

本院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失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在燃放被告盛××公司生产的烟花时,因烟花从边上炸膛造成原告左眼受伤,可见该烟花产品存在明显的缺陷,被告盛××公司作为产品生产者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因原告对被告郑××未提出明确的赔偿请求,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因被告郑××的过错使该烟花产品存在缺陷,故被告郑××不应在本案中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请求的护理费、营养费,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此不予支持;对原告请求的交通费、住宿费,因其未提供相应的票据且未说明费用如何发生,故本院根据本案实际酌情确定各为1000元;对原告请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本院审查原告只于先后在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住院共11天,故确定其该费用为330元;对原告请求的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请求,故对此不予支持,但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故本院确定被告盛××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5000元。本院确定原告因伤造成的损失如下:医疗费(含植入义眼费)56958.80元、误���费24987.60元、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残疾赔偿金276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对被告盛××公司提出原告对损伤的发生存有过错,自身应承担相应责任的主张,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此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某》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浏阳市盛发烟花制作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甲因伤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75676.4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王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浏阳市盛发烟花制作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45元,减半收取3773元,由原告王甲负担310元,被告浏阳市盛发烟花制作有限公司负担34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的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545元,款交衢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开户银行:衢州市建行营业部,帐号:10133068350031331000120005636901。特别告知: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揭其勇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颜朝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