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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执字第420号

王翔东与卢旺、王桂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翔东,卢旺,王桂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420号申请执行人王翔东,男,1971年1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卢旺,男,1968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王桂兰(系被执行人卢旺妻子),女,1968年11月生,汉族,住址同卢旺。关于申请人王翔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卢旺、王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卢旺、王桂兰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桂兰名下位于海口市海德路1号耀江花园A2幢1-1102号房产,房产证号为:HK1561**号。查封期限为二年(2013年9月6日起至2015年9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封志勇

审 判 员  刘继霞

代理

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