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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陵民初字第1070号

肖某与姜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肖某,姜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陵民初字第1070号原告肖某,女,1968年1月出生,汉族,住陵县。被告姜某,男,1955年10月出生,汉族,住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陈立军

审判员  孟祥军陪审员  王金春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候殿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