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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麒民初字第164号

曾飚与赵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曾飚,赵学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麒民初字第164号原告曾飚。被告赵学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曾飚诉被告赵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邓均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