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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华执字第1389号

柴小蓉、李在林与成都市鑫澜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xx,柴xx,成都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成华执字第1389号申请执行人李xx。申请执行人柴xx。被执行人成都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xx、柴xx与被执行人成都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成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的(2012)成华民初字第22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成都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xx、柴xx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在本院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成华区人民法院(2012)成华民初字第22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赵 丽

审判员 刘玉明

审判员 范忠诚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倪海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