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裕民一初字第01239号
原告:杨某,女,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张某,男,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晁禺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洪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