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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执字第990号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庄支行执行案裁定书-16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10-29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庄支行,崔国艳,周学生,临沂麟泉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990号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庄支行。法定代表人闫正军,行长。被执行人崔国艳。被执行人周学生。被执行人临沂麟泉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相生,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2)临罗商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崔国艳、周学生、临沂麟泉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彭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