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雨刑二初字第50号公诉机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燊,男,1970年2月2日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被告人丁燊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3月6日由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次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执行拘留。同年3月20日由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辩护人周羽正、陈丹丹,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以雨检诉刑诉(2013)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燊犯受贿罪,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燊及其辩护人周羽正、陈丹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丁燊利用担任江苏省电力公司南京供电公司雨花供电公司多经部主任和南京聚能农电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业务单位相关人员所送的钱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收受现金共计人民币94万元;收受金条一根,价值人民币16850元。具体分述如下:1.2003年至2005年间,被告人丁燊分八次收受南京安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林某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40万元;2.2005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丁燊分三次收受南京上科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徐某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5万元;3.2008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丁燊分七次收受南京华能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张某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5万元;4.2009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丁燊分四次收受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电力安装工程处黄某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4万元;5.2012年底,被告人丁燊收受南京康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所送的金条,价值人民币16850元。另查明,2013年3月5日被告人丁燊在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其他案件时主动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丁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营业执照、全民所有制单位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录取通知单、转正定级表、南京供电公司科级岗位聘用干部审批表、南京供电公司管理人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江苏省电力公司南京供电公司任职文件、劳动合同书、职工上岗合同书、南京供电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的关于丁燊工作情况的说明、中层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证人陈某、周某、林某、徐某、张某、黄某、王某的证言,林某所属的南京安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天越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等与南京电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等业务往来凭证,南京上科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发票,银行对账单、增值税发票、华能公司销售及提现统计,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电力安装工程处与南京农电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相关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南京农电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板桥电力安装工程处施工款明细、工程结(预)算审核定案单,南京康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农电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相关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及工程决算单,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通用机打卷式发票复印件及中国黄金出品证书,刑事摄影照片,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出具的情况说明,银行交易单,丁燊书写的交待材料,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通知书、扣押物品清单、暂扣款收据,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燊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燊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丁燊有自首情节,在侦查阶段委托家属全额退赃,当庭认罪悔罪,请求予以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燊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6日起至2018年3月5日止。没收财产五十万元已预缴)。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十四万元、金条一根,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雪萍
人民陪审员 宦娇娇
人民陪审员 邓汉成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见习
书记员 张玲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