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沿滩民一初字第281号原告黄某某,男,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某某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廖向东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原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