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1851号
原告:安徽省无为县富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
法定代表人:朱学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乐志飞,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继明,男,汉族,住无为县。
被告:赵惠珍,女,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安徽天鹏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
法定代表人:赵惠珍,董事长。
被告:安徽华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
法定代表人:卢英鹏,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安徽省无为县富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方继明、赵惠珍、被告安徽天鹏电缆材料有限公司、安徽华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无为县富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方荣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