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民终字第8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侯官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娄国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璟杰。法定代理人张伯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钱杨明。原审被告陈劲勇。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诉讼代表人陈杏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廷韬。
上诉人侯官钿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2)绍嵊民初字第1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中上诉人侯官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侯官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侯官钿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依法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侯官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金湘华
代理
审判员 徐燕飞
代理
审判员 王红良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赛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