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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合刑执字第06913号

王某某犯盗窃罪、抢劫罪、介绍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合刑执字第06913号罪犯王某某,男,198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6日以(2009)东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某某犯盗窃罪、抢劫罪、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8月13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0年10月至2013年7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嘉志

审判员  洪 琳

审判员  潘常青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葛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