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合刑执字第06913号罪犯王某某,男,198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6日以(2009)东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某某犯盗窃罪、抢劫罪、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8月13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0年10月至2013年7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嘉志
审判员 洪 琳
审判员 潘常青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葛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