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行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即墨市芙蓉街20号。被执行人刘彩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即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刘彩艳不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中,因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法定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行审字第51号执行裁定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冬梅
审判员 周学成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胡志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