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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郧县执字第00229号

雷尚涛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雷尚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执字第00229号申请执行人雷尚涛,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中路**号。负责人蒋志文,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雷尚涛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十堰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31日立案后,于2013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平安保险十堰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限期内,被执行人平安保险十堰公司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30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杰

审判员 孙培勇

审判员 龚红奎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维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