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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干民一初字第482-1号

彭文平、杨涛与陈春英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彭文平,杨涛,陈春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干民一初字第482-1号原告彭文平,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原告杨涛,男,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陈春英,女,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文平、杨涛诉被告陈春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涛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涛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志勇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聂干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