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干民一初字第482-1号原告彭文平,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原告杨涛,男,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陈春英,女,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文平、杨涛诉被告陈春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涛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涛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志勇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聂干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