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长刑初字第0021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鲍某甲,农民。被告人鲍某甲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3月14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长丰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3)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鲍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杨可军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春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鲍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鲍某甲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判处。
被告人鲍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未提出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9日至3月初,被告人鲍某甲在在自己家中开设赌场,供他人“推牌九”赌博,每天参赌人员有二十人左右。被告人鲍某甲为参赌人员提供“牌九”、茶水及望风等服务,并从中“抽头”约6000元。2013年3月14日,长丰县公安局庄墓派出所将被告人鲍某甲抓获归案。被告人鲍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鲍某甲将6000元非法所得退缴到长丰县公安局庄墓派出所,长丰县公安局已将该款作为行政罚款上缴国库。上述事实有,证人方某、谢某、鲍某乙、鲍某丙、鲍某丁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鲍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现场方位图,现场检查笔录,赌具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甲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并为参赌人员提供服务,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鲍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鲍某甲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鲍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对扣押的“牌九”一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
审判员 杨可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马晨翔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还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