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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黄刑初字第891号

迟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迟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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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黄刑初字第891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迟某。2013年5月13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3)8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迟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某出���支持公诉,被告人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迟某和唐某、耿康健、彭某某、王某某、牛福浪(均已判刑)来到台州市××西城街道长润塑料模具厂,在该厂车间窃得价值人民币14820元的塑料原料39包。另查明,2013年5月13日,被告人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唐某、耿康健、彭某某、王某某、牛福浪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失主钱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的辨认笔录,台州市黄岩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赃物价格的鉴定意见,本院(2012)台黄刑初字第808号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关于抓获被告人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人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迟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5月13日起至2013年12月12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胡尚慧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屠星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