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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固执字第00359-2号

陈国强与安徽省恒济医药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11-30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国强,安徽省恒济医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固执字第00359-2号

申请执行人:陈国强,男,1965年1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恒济医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189558-3.

法定代表人:周鹏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2013)固执字第00359-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省恒济医药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拥有的存款16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国强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恒济医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省恒济医药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拥有的存款16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小丽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