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观商初字第484号
原告:何立成。
被告:慈溪市师桥国光电器配件厂。代表人:岑国年。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立成诉被告慈溪市师桥国光电器配件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袁 齐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代
书 记员 沈丽香 来自
何立成与慈溪市师桥国光电器配件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观商初字第484号
原告:何立成。
被告:慈溪市师桥国光电器配件厂。代表人:岑国年。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立成诉被告慈溪市师桥国光电器配件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袁 齐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代
书 记员 沈丽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