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紫民初字第00569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被告蒋某某,女,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刘某某自愿承担。
审判员 伍贤畅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 强
[2013]紫民初字第00569号-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紫民初字第00569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被告蒋某某,女,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刘某某自愿承担。
审判员 伍贤畅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