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紫民初字第00569号

[2013]紫民初字第00569号-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紫民初字第00569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被告蒋某某,女,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刘某某自愿承担。

审判员  伍贤畅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