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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988-5号

董绮筠、廖鸣新与吴少冠、郑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廖鸣新,董绮筠,吴少冠,郑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988-5号原告廖鸣新,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原告董绮筠,女,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区远雁,广东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少冠,男,197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郑璇,女,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鸣新、董绮筠诉被告吴少冠、郑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鸣新、董绮筠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鸣新、董绮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鸣新、董绮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廖鸣新、董绮筠负担。

审 判 员  杜轶群

审 判 员  伍丽娜

代理

审判员  李昇毅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曾小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