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988-5号原告廖鸣新,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原告董绮筠,女,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区远雁,广东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少冠,男,197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郑璇,女,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鸣新、董绮筠诉被告吴少冠、郑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鸣新、董绮筠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鸣新、董绮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鸣新、董绮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廖鸣新、董绮筠负担。
审 判 员 杜轶群
审 判 员 伍丽娜
代理
审判员 李昇毅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曾小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