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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渭法执字第00303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支行诉赵卫军、梁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执字第0030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支行。被执行人赵卫军被执行人梁梅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宝渭证经字第36号债权文书公证书受理执行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支行诉赵卫军、梁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公证书,赵卫军支付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支行借款3009486.37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32400元。梁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故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杜智博执 行 员 冯积科代执行员 张建民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田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