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搬民初字第0505号原告曹远年。委托代理人董来春。被告纪兰英。被告陈小飞。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正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远年诉被告纪兰英、陈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远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远年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远年负担。
审 判 长 吴亚红
代理
审判员 钟 文
人民陪审员 郑国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见习
书记员 张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