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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搬民初字第0505号

曹远年与纪兰英、陈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11-28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曹远年,纪兰英,陈小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搬民初字第0505号原告曹远年。委托代理人董来春。被告纪兰英。被告陈小飞。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正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远年诉被告纪兰英、陈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远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远年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远年负担。

审 判 长  吴亚红

代理

审判员  钟 文

人民陪审员  郑国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见习

书记员  张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