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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912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李悦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李悦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91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杨伟明,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容,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国伟,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悦爱,女,汉族,1989年8月4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诉被告李悦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9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封舟文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晓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