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民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四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唐山冀唐宾馆凤凰美食城、刘广臣、刘建波。本院在执行唐山四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唐山冀唐宾馆凤凰美食城、刘广臣、刘建波贷款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执字第2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范福存
代理
审判员 王 骞
代理
审判员 刘新伟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马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