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迁民初字第1054号原告刘欣利,男,1992年1月16日生,汉族,农民,籍贯迁西县人,现住迁西县。委托代理人马洪英,女,河北迁西县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司志永,男,1981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滦县。被告田更新,男,1970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
原告刘欣利与被告司志永、田更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4月23日受理后,因被告司志永原址查无此人、下落不明,2013年6月5日向其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期限届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6日上午9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欣利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洪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司志永、田更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6月14日,被告司志永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借期为2012年6月14日起至2012年7月13日止,月息为5%,如超期加收借款金额每日1%的滞纳金,田更新为担保人。履行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给付原告借款200000元,自2013年3月14日起至被告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之日止每月按借款金额的5%计算支付利息,按日1%计算给付违约金。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借据一份,内容为:“今借到刘欣利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小写:200000元,每月利息按借款金额的5%收取,即每月利息大写:壹万元,小写:10000元。借款时间2012年6月14日至2012年7月13日。借款担保人或抵押:用借款人所有的唐山市开平区东城绿庭60楼1门501号房产作抵押,及借款人、担保人所控制的全部所有财产作抵押,自此借款人借款之日起至全部履行给付义务之日止,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如超期加收借款金额1%/天的违约金。借款人:司志永、担保人:田更新。2012年6月14日”,用以证明司志永向原告刘欣利借款20万元,被告田更新为担保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的事实。被告司志永未提交答辩状,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被告田更新未提交答辩状,亦未提交相关证据。在庭前问话时称:对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及借据无异议。借款后司志永一直偿还利息,只是一个月前(3月份)未还利息就找我。年后与司志永一直联系不上,我认为应由司志永先拿房产抵偿,之后我再偿还。经本院组织质证及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从形式和来源上符合法律规定,内容上具有客观性、真实性与关联性,确认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能够认定被告司志永于2012年6月14日向原告刘欣利借款20万元,被告田更新为担保人,借款期间偿还了至2013年3月13日之前的利息,此后未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息的事实。并作为本院审理查明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司志永、田更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当庭享有的诉讼权利,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司志永向原告借款2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履行偿还原告借款本息的义务,但双方对月息5%及超期加收借款金额每日1%违约金的约定过高,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利息。被告田更新作为担保人,应当依法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司志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刘欣利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自2013年3月14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利息。
二、被告田更新对上述一项履行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田更新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向债务人司志永追偿的权利。
四、驳回原告刘欣利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司志永、田更新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付 有
审判员 付会军
审判员 赵玉安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付红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