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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行终字第137号

王建军、高亮等与滦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建军,高亮,刘凤华,吴瑞琪,滦县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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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3)唐行终字第1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军,男,l979年4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毛琳颖,女,1981年8月29日生,系王建军之妻。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亮,男,1976年6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树来,男,1949年8月5日生,系高亮之父。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凤华,女,l955年11月30日生,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瑞琪,女,l972年8月16日生,汉族。上述四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龙,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滦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方成毅,县长。委托代理人陈华,河北日月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建军、高亮、刘凤华、吴瑞琪等四人诉滦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不服乐亭县人民法院(2013)乐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唐山市滦县友谊里旧区改造项目是该县推进城镇建设上水平,提速中等城市建设进程的重要工程。2010年12月,滦县征地拆迁指挥部办公室和滦县滦河街道办事处联合下发《友谊里南区收储拆迁征询意见表》。2011年4月16日,召开了《友谊里南区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座谈听证会。2011年9月19日,滦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出具《友谊里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2012年1月,滦县发展改革局出具了《关于同意滦县友谊里旧区改造工程普通商品住宅项目备案的通知》;滦县城乡规划局出具了《关于友谊里旧区改造开发项目房屋征收符合城乡规划的意见》及《房屋征收红线图》;滦县国土资源局出具了《关于滦县友谊里旧区改造开发项目房屋征收用地的说明》;滦县收费管理局出具《资金证明》,确保征收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2012年1月16日,滦县人民政府召开政府常务会,房屋征收办公室就友谊里房屋征收决定、安置方案、公告、协议等有关情况进行了汇报。2012年1月18日,滦县人民政府作出(2012)滦政决字l号《关于征收友谊里房屋的决定》。征收范围包括滦县新城滦河路以北、燕山大街以东、国税局以南、城关法庭以西友谊里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王建军所有房屋新城燕山大街124号(北三号)、高亮所有房屋新城燕山大街124号(北五号)、吴瑞琪所有房屋新城燕山大街l24号北六户、刘风华所有房屋新城燕山大街l24号(北四号)位于征收区域内。原审认为,滦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有权作出征收决定,是适格的行政主体。滦县人民政府根据该条例的相关规定和程序,作出(2012)滦政决字l号《滦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友谊里房屋的决定》,于法有据,且大多数被征收人已与政府签定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工作已进行到一定程度,为了避免造成公共利益的重大损失,对四原告要求撤销被诉征收决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滦县人民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依法保障四原告的财产权益,给予四原告公平补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建军、高亮、刘凤华、吴瑞琪要求撤销《滦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友谊里房屋的决定》的诉讼请求。判后四原告不服,���出上诉,理由是:

一、被上诉人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被上诉人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三、被上诉人未依法向将补偿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依法组织听证会,程序严重违法;

四、被上诉人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征收项目的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被上诉人未做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唐山市滦县友谊里旧区改造项目是该县推进城镇建设上水平,提速中等城市建设进程的重要工程。2010年12月,滦县征地拆迁指挥部办公室和滦县滦河街道办事处联合下发《友谊里南区收储拆迁征询意见表》。2011年4月16日,召开了《友谊里南区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座谈听证会。2011年9月19日,滦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出���《友谊里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2012年1月,滦县发展改革局出具了《关于同意滦县友谊里旧区改造工程普通商品住宅项目备案的通知》;滦县城乡规划局出具了《关于友谊里旧区改造开发项目房屋征收符合城乡规划的意见》及《房屋征收红线图》;滦县国土资源局出具了《关于滦县友谊里旧区改造开发项目房屋征收用地的说明》;滦县收费管理局出具《资金证明》,确保征收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2012年1月18日,经滦县人民政府经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作出(2012)滦政决字l号《关于征收友谊里房屋的决定》,并于2012年2月7日予以公告。上诉人王建军、高亮、刘凤华、吴瑞琪的房屋位于征收区域内。四上诉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上述事实有问询调查表支领单及友谊里南区收储拆迁征询意见表,友谊里南区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听证会记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关于同意滦县友谊里旧区改造工程普通商品住宅项目备案的通知,关于友谊里旧区改造开发项目房屋征收符合城乡规划的意见及房屋征收红线图,关于滦县友谊里旧区改造开发项目房屋征收用地的说明,资金证明,征收决定及公告,一、二审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王建军等四人诉滦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上诉一案,滦县人民政府为了旧城区改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关于《关于征收友谊房屋的决定》,于法有据。

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经查,此征收决定是因旧城区改建需要进行的房屋征收,可以认定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公共利益的需要。

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符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查,被上诉人提交的滦县发展改革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及政府工作报告等证据材料,虽然证据材料的形式存在瑕疵,但可以证明其作出的征收决定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未依法将补偿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依法组织听证会,程序严重违法。经查,在作出征收决定前被上诉人依法组织了友谊里南区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座谈听证会,争询了公众的意见。

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征收项目的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经查,被上诉人提交了滦县收费管理局的资金证明,可以保证签定协议的用户补偿款足额到位。此征收范围内的大多数被征收人已与政府签定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工作已进行到一定程度,为了避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原审判决驳回四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要求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关于征收友谊里房屋的决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50元,由上诉人王建军、高亮、刘凤华、吴瑞琪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田耐忠

审判员  赵庆义

审判员  刘天永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于 欣 百度搜索“”